獨立董事選任資格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之一,全體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本公司第八屆獨立董事,係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候選人名單業經董事會討論決議通過,並於公告受理提名期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辦理提名事宜,送請本公司 110 年 7 月 15 日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第八屆獨立董事為祝友軍獨立董事、廖聰賢獨立董事,陳順發獨立董事,其適任資格如下表:
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 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 祝友軍 | 廖聰賢 | 陳順發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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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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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第八屆三位獨立董事其獨立性如下表:
條件 | 祝友軍 | 廖聰賢 | 陳順發 |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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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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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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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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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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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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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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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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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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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 或其代表人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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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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