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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第三條 凡有行為能力之人,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被選為本公司董事。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方式,選舉人之記名,
以選舉票上所印股東戶號或身份證字號代之,
每一股份依法可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數,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
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以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
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如有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
而超過規定之名額時,由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如未出席者,
由主席代為抽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之股東,應自行決定擔任董事。
當選之董事經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當選失其
效力者,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舉人於當次股東會中宣佈遞充。
第五之一條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六條 董事會應印製選舉票,選票上除加蓋本公司印章外,應將選舉人股
東戶號或身份證字號及選舉權數填列於選票上。股東之股權以本公司
股東名簿記載為準。
第七條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唱票及記票員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宜。
第八條 投票櫃由董事會製備,並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九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每張選票上「被選舉人」欄填
明被選舉人股東戶號或身份證字號及姓名。如被選舉人為法人時,選
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明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代表人有數人時,
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
份證明文件編號。
第十條 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無效作為廢票:
(1) 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票者。
(2) 以空白選票投入投票櫃者。
(3)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4)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戶號或身份證字號,及分配選舉權數之任何一項,有塗改者。
(5)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字號經核對不符者。
(6)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以資識別者。
(7) 除填報被選舉人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份證字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圖文者。
(8) 所填被選舉人名額超過規定應選名額者。
(9) 分配選舉權合計超過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者。
第十一條 分配選舉權合計少於選舉人持有選舉權數時,所減少之權數視為棄 權。
第十二條 投票完畢後隨即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眾宣佈,並記入議事錄。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